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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下月有新政
 发布时间:2008-09-03 09:02:27 来源:温州晚报

       从9月1日开始,我市实施《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,《办法》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、建筑面积等方面的问题,进一步惠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。

  哪些人可以申请

  经济适用住房,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,限定建设标准、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,产权为有限产权。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《办法》,适用于温州市区(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)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、交易和管理活动。

  凡是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%、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市民,都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。

  如何办理手续

 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向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《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》;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;家庭成员身份证;婚姻状况材料;家庭收入证明材料;房屋产权证、公房使用证或其他住房状况证明材料。

  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,并将核实情况在社区公示,公示期为10日。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,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房改部门。

  有三种套型面积

  新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作了进一步细化调整,而且趋于人性化。

  单套住房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,高层、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,而家庭成员4人(含)以上的,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。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,对已经备案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等情况组织公开摇号,对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,烈属、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单独组织公开摇号。对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,未中号家庭列入下一批购买对象。

  产权为有限产权

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,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房改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。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,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,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,超过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、房改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。国土资源、房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,应当注明行政划拨土地和有限产权。

  何时能上市交易

  新办法还规定,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,不得直接上市交易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,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各因素进行回购。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,可以上市交易。

  此外,取得准购证的家庭,确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,可以申请租赁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,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。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,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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